笫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晋政办发〔2017〕167号)、《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煤安监监察〔2019〕5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九项办法(制度)的通知》(晋煤监办发〔2019〕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分局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对象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呈报局长之前,由分局法制审查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或对煤矿罚款5万元以上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的;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
(七)对当事人不履行监察执法决定的加处罚款等措施的;
(八)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执法决定的;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监察执法决定。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分局局长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设置分局法制审核组,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由遆根回监察专员担任审核组组长,四个监察组各抽出1名具有三年以上监察执法经验、熟知法律法规的的监察员担任法制审核组成员(赵彦明、薛红乐、闫继祖、李红文)。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分局法制审核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也可以对监察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八条 案件承办科室(监察组)在向法制审核组报审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及证据;
(三)案件处理呈报书;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基准;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组在收到案件承办科室(监察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由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向上级部门请示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组对案件承办科室(监察组)呈报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开展法制审核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如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在《案件处理呈报书》签署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申请表、意见书一并由案件承办科室(监察组)留存。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提出继续调查或纠正意见的,承办科室(监察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法制审核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附表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