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3号、15号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请示》(凌煤字〔2020〕13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矿井3号、15号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矿井3号、15号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针对《报告书》中指出的问题,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建设单位,对设计进行了修改,经专家组复审同意,重新提交了《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矿井3号、15号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内容,请建设、施工单位在下一步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施工中如遇到矿井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危险性等设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及提升、运输、通风、供电等主要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规定变更设计内容并经审批后再组织实施。本次批复范围仅限于井田内庄头断层以东的3号和15号煤层配采期间开采3号煤层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二、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及时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协调组织有关方面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符合安全标准,保证施工安全。
三、同意本次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有:
(一)首采工作面变更:3号煤层配采首采工作面由原设计的一采区3101工作面变更为三采区3301工作面。
(二)工作面设备选型变更:3301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变更为MG200/468-WD型,液压支架变更为ZF3800/15/24型,转载机变更为SZB730/75型,乳化液泵变更为BWR200/31.5型。
(三)主要硐室变更:新增3号煤层采区水泵房及水仓,调整3号煤层主变电所、临时避难硐室、采区变电所的布置。
(四)根据3号煤层井下布置,相应调整井下供配电系统,调整矿井3号煤层运输、排水等设备选型。
四、请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和安全监控等工作。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二)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按规定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落实好各项防治水措施。
(三)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的排查及治理,扎实做好瓦斯、水害、顶板等致灾因素治理工作。
(四)加强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按设计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