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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时间:2021-04-08 19:42:03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报审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的请示》(长羊永煤司字〔2020〕188号)收悉。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山西鑫源煤炭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专家审查组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编印了《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并经专家组终审同意,形成了《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项目(90万吨/年)安全设施建设的要求,可作为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的依据。你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延深开采下组煤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同意矿井井田开拓与开采设计。延深开采下组煤时,利用现有工业场地和井筒,同时利用3号煤层已有的运输大巷、东运输巷、北区运输巷、副立井井底车场、东回风巷及北区回风巷。

  延深开采下组煤共布置胶带、轨道、回风三条暗斜井。胶带暗斜井进风并担负煤炭提升及人员升降任务;轨道暗斜井进风并担负矿井的材料设备下放、矸石提升等辅助提升任务;回风暗斜井担负回风任务,三条暗斜井均兼作安全出口。

  采用+850m一个水平开采15号煤层。暗斜井井筒落底后,向北布置北大巷、向南布置南大巷,南、北大巷每组三条。

  全井田15号煤层划分为两个采区,北部为一采区,南部为二采区。移交生产时,在一采区15号煤层布置15101综采工作面和15102运输、回风顺槽两个综掘工作面,采掘比1∶2。

  三、同意矿井瓦斯防治及通风系统设计。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井下15号煤层主变电所、绞车硐室采用独立通风。

  四、同意矿井粉尘灾害防治措施。井下设置防尘洒水系统,采取煤层综合防尘、个体防护等措施。

  五、同意矿井防灭火措施。采用灌浆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方法,风井场地设立集中灌浆站,工作面配备阻化剂喷射泵;配备火灾气体束管监测系统;井上下设消防材料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六、同意矿井防治水措施。利用副立井井底已有排水系统,新建15号煤层主排水系统;矿井设置防治水机构,成立专职探放水队,配备探放水设备。

  七、同意矿井供电设计。新建15号煤层主变电所,地面供配电系统维持现状不变。

  八、同意矿井提升、运输设计。轨道暗斜井采用单钩串车提升,选用JKB-2.5/31.5型防爆型单绳缠绕式提升机;胶带暗斜井选用一部DTL1000/2×160型带式输送机,设一部RJY22型煤矿固定架空乘人装置担负人员升降任务。

  九、同意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利用已有KJ95X型矿井监测监控系统、KJ69J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在15号煤层分别设置分站、传感器、电话等。在15号煤层暗斜井井底附近新建可容纳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在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各布置一个可容纳15人的临时避难硐室。

  十、本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为延深开采下组煤(15号煤层),除开采下组煤时需要利用的3号煤层井底车场及硐室、大巷等工程外,其余3号煤层系统关闭。

   十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建设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施工,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要切实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保障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重点防范上覆采空积水,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遇重大险情确保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三)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遵守煤矿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四)矿井建设期间,若发现有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如遇开采地质条件变化或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经重新审批后方能恢复施工。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83/202009/926a65e5-9a61-4407-aa68-fe2705cccec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