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的报告》(盂兴煤发16号)收悉。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山西源通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重新编印了《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修改版)。经专家组终审同意,形成了《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报告书》,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修改版)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矿井兼并整合重组项目(60万吨/年)安全设施建设的要求,可作为兼并整合重组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的依据。你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山西阳泉盂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修改版)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同意根据横沟村禁采区分布和大横沟村庄搬迁情况将原设计一、二、四采区调整为一、二采区;同意根据新规划的工业园区、小横沟村庄和平阳高速路煤柱压覆情况,取消原设计三、五采区;同意根据变更后的井田开拓,取消后期回风斜井。
三、同意主斜井新增架空乘人装置,主斜井断面、斜长的调整;同意回风立井断面调整。同意井下主水泵房、主变电所、消防材料库、采区水泵房、采区变电所位置的调整;同意运输巷、轨道巷、回风巷断面布置的调整。
四、同意调整首采工作面位置至井田东部边界附近。
五、同意15号煤层掘进工作面由原设计1个综掘、1个普掘变更为2个综掘;同意15号煤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相关设备选型变更。
六、同意矿井总风量由原设计58m3/s变更为72m3/s;同意回风立井主通风机变更为2台FBCDZ-8-№21B型防爆对旋式轴流通风机,每台风机配2台132kW防爆电动机。
七、同意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变更为DTL80/160型;同意西翼运输巷、东翼运输巷、一采区运输巷带式输送机选型变更。同意副斜井和集中轨道巷共用一部SQ-120/132P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西翼轨道巷和东翼轨道巷共用一部SQ-80/90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一采区轨道巷选用一部SQ-80/75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八、同意井下主排水泵变更为3台MD85-45×5型离心泵,采区排水泵变更为3台MD85-45×3型离心泵。
九、同意在集中轨道巷和西翼轨道巷之间新增1个永久避难硐室,在一采区轨道巷和运输巷之间新增1个采区避难硐室。
十、同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型号变更为KJ70X型,同意行政调度交换机、井下无线通信系统选型变更,并新增一套KT199型煤矿智能网络音频系统。
十一、本次安全设施设计仅限开采采矿许可证批准井田范围内的15号煤层。
十二、安全设施设计未变更部分按照“阳煤监字〔2010〕89号”批复文件执行。
十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各项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建设期间,要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基本原则,进一步查明井田范围及周边老空积水积气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遵守煤矿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 工顺序,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三)矿井兼并整合重组项目建设期间,若发现有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煤矿企业要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如遇需变更设计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经重新审批后方能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