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委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函》(煤安监司办函〔2020〕142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等,对《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元矿井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形成了《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元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针对《报告书》中指出的有关问题,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你公司对设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审同意,提交了《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元矿井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设计内容,请建设、施工单位在下一步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施工中如遇到矿井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危险性等设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及提升、运输、通风、供电等主要系统需要变更的,或施工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规定修改设计内容并经重新审批后再组织实施。本次审查仅限于开采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内15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
二、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负责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及时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协调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符合安全标准,保证施工安全。
三、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初期移交生产时,在工业场地内布置主立井、副立井、进风立井和中央回风立井4个井筒,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其中:主立井井筒净直径8.1m,净断面51.53m2,垂深691.5m,装备1对40t箕斗,担负矿井煤炭提升任务,兼作进风井;副立井井筒净直径9.3m,净断面67.93m2,垂深722.0m,装备一个特制双层宽罐笼和一个特制三层窄罐笼,担负矿井辅助提升任务,设封闭式梯子间,兼作进风井及安全出口;进风立井井筒净直径7.0m,净断面38.48m2,垂深720.5m,装备一个特制单层宽罐笼和一个窄罐笼,作为矿井的第二辅助提升系统兼作进风井;中央回风立井井筒净直径9.0m,净断面63.62m2,垂深691.92m,担负矿井北一、南一盘区回风任务,设封闭式梯子间,兼作安全出口。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期间,井下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矿井中后期拟布置6对进、回风立井满足分区通风需要。
井田以井筒及工业场地大致划分为南、北两区开拓。井田主、辅水平分别在南北区中部东西向布置一组开拓巷道,在井田中部沿南北方向布置一组南北翼主要大巷联接南北两区,南北两区基本对称布置。盘区巷道均采用五岩一煤六巷布置,其中辅助运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布置在15号煤层底板下23m的岩层中,盘区瓦斯抽放运输巷、盘区瓦斯抽放回风巷布置在煤层上方40m处的岩层中,盘区回风巷沿15煤层布置。
全井田分煤组划分1个主水平和1个辅助水平开拓,主水平标高+400m,位于15号煤层上方的顶板岩层内,开拓下组煤的15、15下号煤层;辅助水平标高+470m,位于81号煤层下方的底板岩层内,开拓上组煤的3、6、81、82号煤层。全矿井共划分24个盘区,上、下组煤层各划分为北一~北六和南一~南六12个盘区。矿井投产盘区为北一盘区,盘区内先开采保护层15号煤层,待北一、南一盘区15号煤层开采完毕后,北一盘区上组煤与北二盘区15号煤层搭配开采,并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进行盘区接替。
15号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综合机械化边回采边充填工艺,部分充填法管理顶板。矿井移交生产时,在北一盘区15号煤层布置1个充填综采工作面(编号15101)和1个预抽工作面(编号15102);配备7个掘进工作面,其中2个煤巷综掘工作面掘进顺槽、2个岩巷综掘工作面掘进高抽巷和低位抽放巷,1个煤巷综掘工作面和2个普掘工作面掘进开拓巷道,采掘比1:7。
四、请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七元煤矿为新建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矿井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预抽率达到30%以上后,方可开工建设。建井期间应当及时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井筒)进入煤层前进行。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二)加强矿井通风瓦斯、安全监控管理等工作。应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及时测定煤层瓦斯相关参数,掌握瓦斯赋存和涌出规律,强化现场瓦斯抽采管理,加大瓦斯预抽力度,确保瓦斯抽采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发挥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按规定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水害防治工作;井田内各煤层均带压开采,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进一步对奥灰含水层的富水性、突水危险性分区开展研究,查明奥灰含水层的水文地质规律,形成对构造(包括隐伏构造)探查、验证和治理的防治水体系;积极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提前制定防治水措施并严格落实,防止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矿井在开采15号煤层底板等高线290m以南区域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采取针对性的、可靠的底板防治水措施,待消除水害威胁后方可开采。
(四)做好冲击地压鉴定评价工作。矿井在建设过程中,待具备鉴定条件时,应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如鉴定为有冲击倾向性,必须立即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五)强化防灭火工作。加强电气、提升运输设备的管理,严防失爆和着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外因火灾。
(六)加强粉尘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符合要求、防尘供水系统正常使用;按规定实施煤层注 水,确保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七)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做好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