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治网
用户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矿业管理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

  你公司《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关于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的请示》(沁能源字〔2020〕30号)收悉。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山西中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专家审查组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编印了《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经专家组终审同意,形成了《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审查报告书》,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可作为开采9+10号煤层项目(120万吨/年)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的依据。你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开采9+10号煤层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修改版)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同意取消6下号煤层的开拓、开采设计。

  三、同意新建东沟回风立井,井筒净直径6.0m,净断面28.27m2,垂深464m,落底至9+10号煤层顶板岩层中。井筒内装备梯子间,担负矿井北采区(2号煤层北一采区、9+10号煤层北二采区)回风任务兼作矿井安全出口。

  四、同意在东沟回风立井见2号煤层处设马头门,通过总回风巷与2号煤层北一采区东回风巷贯通;在9+10号煤层上部约45m处设井底马头门,经集中回风斜巷与9+10号煤中部回风大巷贯通。

  五、同意东沟回风立井建成形成通风系统后,封闭原设计北二采区回风暗斜井,并将北回风大巷调整为北进风大巷,与进风斜巷贯通形成进风系统,同时拆除原牧沟风井场地通风设施,将原牧沟回风立井作为管道井。

  六、同意李元副立井井筒垂深变更为416.26m,二水平标高变更为+742m。

  七、同意李元副立井提升机变更为JKMD3.5×4PIII型落地式多绳摩擦提升机;9+10号煤层辅助运输方式变更为1套DSK3500型柴油机单轨吊机车和1套DX100型防爆蓄电池单轨吊机车。

  八、同意9+10号煤层主排水泵变更为3台MDF280-65×8型多级离心水泵,配套电机功率710kW。

  九、同意东沟回风立井地面场地新增井口房、配电室,并相应调整井上下供配电系统。

  十、同意安全监控系统型号变更为KJ95X型。

  十一、本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仅限安全设施设计二次变更内容,其余部分仍按长煤监〔2017〕87号文和长煤监〔2018〕38号文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执行。

  十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建设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要切实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保障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

  (二)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遵守煤矿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三)矿井建设期间,若发现有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如遇开采地质条件变化或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经重新审批后方能恢复施工。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83/202012/14d24059-7c0f-4a3f-b676-2769fb0d64b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