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煤安事调字〔2020〕98号
各监察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评估工作重要性认识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是督促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的需要,是督促检查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各单位要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纳入工作计划,切实抓紧抓实抓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组织好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要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由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评估组实施。省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评估,分局负责组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评估。对于较大事故评估工作,省局派员督办。
(二)评估工作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较大事故的评估报告应当报告省局。
(三)对于评估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或者根据有关问题的处理权限及职责,及时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