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函〔2020〕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3.2 转移疏散人员
3.3 保护重要目标
3.4 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5.2 林火监测
5.3 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应急响应
6.2 指挥原则
6.3 扑火方法
6.4 转移安置
6.5 医疗救护
6.6 保护目标
6.7 维护治安
6.8 灾情发布
6.9 火场清理
6.10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奖励问责
8 综合保障
8.1 运输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通信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培训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市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5 灾害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省政府分管林业副省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也可由省长担任)。副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电力公司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省应急厅和省林业局共同组成,设在省应急厅,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较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副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省教育厅:指导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知识讲座和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省公安厅:研究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省民政厅: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配备防火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公民采用文明低碳的方式祭扫;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安排必要的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督促森林防灭火重点市、县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林区内本系统所辖的城市公园等场所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各地设置森林防火设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交警做好火场交通管制;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公路两侧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护林防灭火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省卫生健康委:在火灾发生地的卫生部门无法满足医疗卫生应急需要时,组织、调配省级或全省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有批量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省应急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编制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灾害救助和安置工作;承担省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防火期负责协调指导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全省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省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应急通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点林区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加强防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武警江苏省总队: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解救转移群众、扑灭火线、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火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省消防救援总队:日常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技战术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电力保障工作。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助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协助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协助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第一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1.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部队、解放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市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2.2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提出兵力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省政府向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邻近航站飞机支援扑火作战。如森林消防值班飞机或通用航空公司无法满足扑火需要时,由省政府向东部战区或国务院提出申请计划,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5.2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报告和火情图像对我省森林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5.3 预警
5.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3.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4 信息报告
5.4.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灾害发生地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将火灾书面材料上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4.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5.4.3 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延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3)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危及邻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5)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和重点国有林分布地区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5.4.4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当超出处置权限或救援能力范围时,请求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救援。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县,相关市、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1.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超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处置权限、救援能力范围时,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指导和救援,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人员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调度、通讯保障、后勤运输保障、技术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增派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相关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指导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县增援扑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1.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有人员伤亡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邻市、县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2 指挥原则
各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6.3 扑火方法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4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6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7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8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6.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安排留守人员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10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林业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对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7.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3 奖惩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8 综合保障
8.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民航部门实施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8.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山区乡镇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8.4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省、市、县、乡镇(林场)四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I、Ⅱ级或部分Ⅲ级森林火灾的补给。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卫星林火监测接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9.2 培训演练
9.2.1 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2.2 演练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