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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2 23:41:46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2018〕2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注销已确定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政府已确定淘汰并公告退出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颁证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依法暂扣拟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但暂未关闭的生产煤矿,最迟在地方政府确定的退出时限,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明确退出时间的,一律在2018年底前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退出后依法注销。

  三、严格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四、严格对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应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合(重组)完成后,重新申办。对经批准的改建、扩建煤矿,其生产、建设区域不能区分或互相影响的,在施工前应暂扣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于经批准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期间,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重组完成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对参与产能置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产能置换方案中出让产能指标的拟退出煤矿,在确定(承诺)的退出期限前需要申请延期,或申请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退出期限;在退出期限到期后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加强对应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要求、且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落后产能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暂停办理延期申请,待省级政府做出处置意见后,依法办理注销或延期。

  八、严格对批准保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限期生产的煤矿,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媒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9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yjglj.xjbt.gov.cn/c/2020-03-18/73305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