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6月28日,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就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盘壕煤矿)2020 年 6月 15日发生一起机电事故且瞒报的行为,约谈了乌审旗能源局、营盘壕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会议通报了营盘壕 “6.15”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听取了营盘壕煤矿和能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教训的分析汇报和深刻检讨。乌审旗能源局从安全监管方面,提出了自身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反思。
会议指出营盘壕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充分暴露出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政治站位不高, “红线”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将安全生产方面的一些要求和措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和口头上,行动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存在差距。事故是发生在国家局、内蒙局以及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对近期的事故的认识程度不够深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
会议要求,营盘壕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的生产指标必须合法合规,利润指标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坚决实现阳光下办矿,透明化生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