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煤安监监察〔2019〕45号)有关“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服务,现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改革内容,落实工作措施
(一)全面做好在线审批。依托四川省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后台在线实时对接审批系统,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煤矿企业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或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信息并对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进行在线受理,四川煤监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人员进行在线审查。颁证机关审查、审核、企业补正、省局领导决定、退件、制证等办理流程100%做到“全程网办”,颁证机关不受理申办企业纸质材料,企业可在线实时查看审批流程状态,审批人员与企业人员之间应不见面,办理结果在线反馈申请企业。办理结束后,企业可选择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由颁证机关按企业填报的地址将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实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最多跑一次”要求。
(二)精简审批材料。全面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2号取消证明事项及相关要求:取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只需在线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明细表(见附件1);取消煤矿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只需在线提交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明细表(见附件2);取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只需在线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明细表(见附件3);取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四川煤监局做出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见附件4);取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四川煤监局做出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见附件5);将煤矿企业提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改为提交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预案备案回执。
(三)精简审批环节。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含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注销后办理)、延期(不含直接延期)审批,要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须于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前完成,以方便企业尽早整改可能存在的现场问题。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必须通过集中讨论、集中决策”要求,窗口审批人员对上述许可事项申请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四川煤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在线提交分管领导决定签发。
(四)压减审批时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时限压减到15个工作日以内。启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办理,企业申请时应提交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确认表(见附件6),审批时限压减到20个工作日以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含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注销后办理)及延期(不含直接延期)申请办理前应由各煤监分局会同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若涉及煤矿灾害条件复杂,煤监分局可视情况有针对性聘请专家参与专项核查,核查结果须填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表(见附件7),审批时限压减到35个工作日以内。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七条第(六)项、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约束,凡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保有时限大于等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保有时限小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失去法定效力时,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经审定不予延期的,四川煤监局将在有效期满或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川煤监局将在撤销(吊销)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地方政府关闭又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川煤监局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影响生产系统的改(扩)建煤矿,应停止生产,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防止边建设边生产。
(七)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工作程序、标准、执行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审批办事指南,详细列明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动态调整更新。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及文明服务制等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程网办”技术保障工作,方便企业在线随时查看审批流程状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领会改革精神,强化事后监管
(一)严格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开采设计、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重点监察,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惩失信行为。对承诺具备许可条件但检查发现失信的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分类监察。要分析和甄别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检查频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信息化远程监察。采取“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检查和随机抽查,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在用设备自检自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信息与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系统关联,为审查、监管提供辅助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将有关政策要求、监管信息直接推送到企业,使企业获取执法部门的信息和服务更加畅通便捷。
(五)严格复产验收。停产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复产验收。擅自复产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复产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验收不认真的要责令其纠正。
(六)及时公开许可信息。对煤矿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还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自觉接受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各煤监分局要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
附件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细表.docx
附件2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明细表.docx
附件6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确认表.docx
附件7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表.docx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