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督促煤矿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防可治”“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的管理理念,实现瓦斯“零超限、零报警”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流程和追查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守住红线底线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川应急函〔2018〕8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安委〔2020〕7号),结合我省煤矿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与追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瓦斯超限报警事故认定
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划分为Ⅰ型报警和Ⅱ型报警。
(一)煤矿由于计划性停电停风、主扇切换、反风演习、闭锁断电试验及瓦斯监控传感器在线调校,火区隐患处置作业等导致监控系统发出警报的认定为Ⅰ型报警;除以上情形以外监控系统发出警报的认定为Ⅱ型报警。
(二)煤矿Ⅰ型报警应提前报上级安全监控中心备案,提前报备并制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Ⅰ型报警没有人为责任因素的可不进行追查处理,但要进行原因分析和完善防范措施。
二、瓦斯超限报警次数认定
(一)因同一瓦斯涌出源造成多个传感器超限报警的,因同一次非计划停电、停风等造成多个传感器报警的,因同一监控分站或传输线路等设备故障造成多个传感器报警的,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二)同一次瓦斯超限报警从零级上升到更高级别的,按高级别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三)同一地点多次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的,分别计入瓦斯超限报警次数。
三、瓦斯超限报警级别认定
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级别划分为零级报警、一级报警、二级报警和三级报警。
(一)零级报警:甲烷传感器值小于3%且时间少于1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一氧化碳超限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或其他类型传感器报警的,认定为零级报警。
(二)一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1分钟(含)低于3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分钟(含)低于10分钟、一氧化碳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含)的,认定为一级报警。
(三)二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含)低于6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含)低于30分钟的,认定为二级报警。
(四)三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60分钟(含)或甲烷传感器值大于等于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含)的,认定为三级报警。
四、瓦斯超限报警响应程序
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响应工作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对瓦斯超限报警实行分级响应,分级处置。
(一)发生零级报警,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及时响应。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员、调度部门负责人、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矿长。
(二)发生一级报警,煤矿和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控中心分别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员、调度部门负责人、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矿长;县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三)发生二级报警,煤矿、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和市级安全监控中心分别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员、调度部门负责人、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矿长;县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市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市级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驻地煤监分局分管领导。
(四)发生三级报警,煤矿、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市级(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和省级安全监控中心分别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员、调度部门负责人、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矿长;县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市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市级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驻地煤监分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省级安全监控中心立即通知应急管理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四川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五、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与追查工作要求
(一)煤矿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断电撤人,凡是存在瓦斯超限地点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的,及时邀请矿山救护队科学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二)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撤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及时整改”的原则进行处置。凡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按程序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追究瓦斯超限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三)矿长是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的技术责任人。煤矿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调度员、现场瓦检员、班组长、带班矿领导等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矿长(总工程师)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报警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和防范措施。
(四)煤矿必须建立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完善瓦斯超限报警台账及瓦斯超限报警响应、报警原因初判、安全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等详细记录。
(五)省、市、县(集团公司)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台账,并按响应处置权限跟踪督促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情况,在远程联网监控系统上及时向上级安全监控中心反馈处置进度情况。
(六)煤矿瓦斯超限报警追查实行报警必查、分级追查工作制度,企业负责零级超限报警的追查处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一、二、三级超限报警的追查处理工作,追查处理工作符合《四川省煤矿瓦斯超限报警事故追查工作要求》(见附件)要求。
(七)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及追查处理工作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原四川省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