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发〔2020〕178号)要求,根据2020年12月4日煤矿分类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按照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将全省煤矿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煤矿,B类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煤矿,C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煤矿,D类为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全省370处煤矿分类结果公布如下:A类158处、生产建设能力48010万吨/年,B类73处、生产建设能力7156万吨/年,C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煤矿37处、生产建设能力7244万吨/年,D类102处、生产建设能力8735万吨/年。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要将分类结果作为编制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依据,并运用分类结果做好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在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统计分析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建设状态、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分类条件发生变化时,要按照分类实施细则、分类程序重新确定煤矿分类类别,报陕西煤矿安监局,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强化监管监察。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