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20〕22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推动我省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全省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行管〔2020〕30号)精神,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实施意见转发到辖区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结合当地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到位。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省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守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和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为煤矿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强化法治意识。煤矿企业要坚持法治思维,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做到依法办企办矿、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不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责任担当。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自觉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工作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人员准入等各环节、全过程,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决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弱化、不按要求配备所属煤矿管理技术团队、不及时采购生产安全设备、不顾实际限制煤矿劳动用工指标等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规划、财务、人事及党委工作部门、工会等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承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生产安全设备采购、劳动用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考核、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应急值班、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等制度。管理制度内容应做到责任清晰、有针对性,能够对照执行和考核。
(六)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煤矿企业要结合所属煤矿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配齐配强治理各类灾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针对所属煤矿实际情况特别是风险灾害情况,选优配强矿长和总工程师,并督促煤矿健全灾害治理机构,配备施工装备,防止违规劳务承包。
(七)强化内部监督。煤矿企业要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制定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对照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开展安全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相关人员的绩效管理,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探索实施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事故煤矿“一票否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煤矿在安全理念、工作目标、制度执行、风险管控、灾害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和问题反思机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分析深层次原因,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防止问题重复发生。严格执行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四、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八)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不少于1次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等情况,并严格兑现安全承诺。
(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十)实施安全公开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代表企业领导班子每年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应至少包括:保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治理重大灾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保证不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保证不违规安排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采掘工程外包队伍等。同时,每年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大型煤矿力争达到一级标准化等级,中型煤矿至少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每年由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评估;要制定并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列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的人员、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每要年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检查表,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加强隐患排查,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全矿性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十三)建立完善隐患分析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隐患分析制度,针对发现的隐患,至少每月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把隐患当作事故看待,逐一剖析隐患的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职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每月的隐患分析会应形成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隐患、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问责措施、教育职工及进一步防范的制度措施等内容。煤矿企业的隐患分析报告及“两个清单”,应于每月5日前及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十四)专业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每个煤矿应当配备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煤矿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名),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每个煤矿至少配备4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4名瓦斯检查工,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对存在2个以上独立采区(系统)的煤矿,除配备“五职矿长”外,每个独立采区(系统)应分别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的“五职技术员”,分别配备至少4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4名瓦斯检查工。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并落实“五职矿长”和“五职技术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标准清单”和考核奖惩制度。
(十五)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优配强师资力量,保障培训工作经费,杜绝培训造假行为。严格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所属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员工至少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十六)大力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力量,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对所属煤矿进行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科学确定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生产作业,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七)切实保障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经营、财务的负责人和经营、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安全投入责任,保证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灾害治理、装备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资金。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重大灾害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落实水害、火灾、瓦斯等重点灾害的治理措施。在水害防治方面:一是查清水患。每三年聘请地质勘探机构或由县级煤管部门全面开展矿井水患论证,并由市级煤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煤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充水患调查。二是资料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等“三线”标绘清晰,涌水量观测等台账要齐全。三是措施落实。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开展水害论证,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四是完善并落实水害防治的透水征兆应知应会培训、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核实奖励等三项制度。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必须熟练掌握透水预兆识别知识,发现透水预兆工人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当班工资照发;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矿总工立即组织专家核实论证,经核实后对报告人实施奖励。在火灾防治方面:落实“六建立六严禁”制度,建立井口检身制度,严禁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进入井下;建立井上下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火;建立设备下井管理制度,严禁移动空压机、无煤安标识设备入井;建立井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建立井上下消防制度,严禁违规在井口使用电炉等火源;建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制度,严禁开采未鉴定煤层。在瓦斯防治方面:一是建立“三落实三必查”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瓦斯日常检测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入井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二是配足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流动电钳工和所有采掘一线工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多参数气体自动报警仪,并且富余系数不得小于10%,制订并严格落实维保制度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三是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有害气体超限报警后仍继续作业;四是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五是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拆除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严禁私拆密闭。
(十九)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企业要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衔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灾害性天气应急预警机制,督促煤矿在相应灾害性天气情况下及时停产撤人。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六、强化监督指导
(二十)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等情况。要紧盯“关键少数”,检查履行法定责任、落实责任制、建立组织机构、兑现安全承诺等情况;要探索对重大隐患进行原因调查,合理界定煤矿、上级公司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实行精准追责问责。对于主体责任屡屡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约谈、通报,严肃批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辖区内煤矿要明确每一处煤矿的监管主体,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预判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方案。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矿井,原则上县级监管检查要实现检查矿井周覆盖、设区市级监管检查要做到检查矿井季覆盖,检查中要做到重点工作“逢检必查”,重点工作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检查表)。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时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上级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监察或督查检查。
(二十一)强化社会监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
(二十二)强化联系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联系指导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定点帮扶。注重发现先进典型、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做到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检查表
附件1 | ||||||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检查表(供参考)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主要检查内容 | 参考处置参考 | |||
一 | 依法办矿 | |||||
1 | 生产矿井证照 | 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性。 | 1.《特别规定》第五条: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2 | 建设项目手续 | 建设项目是否手续齐全,处于建设期限内; | 《特别规定》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 ||||||
是否存在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 ||||||
是否存在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建设。 | ||||||
二 | 安全责任制 | |||||
1 | 制定安全责任制及重点安全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 ||||||
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责任制及制度落实 | 矿长是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实施隐患闭环管理。 | ||||
是否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经责令消除后,拒不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存在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
安全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领导带班下井 | 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煤矿领导是否按规定带班下井 | 《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是否真实的 | ||||||
是否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薄、带班下井记录,或是否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五)项: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 |||||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按规定公示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 |||||
三 |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
1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技术人员配备 | 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配备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队伍。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安全投入 | |||||
1 | 安措费提取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政部、安监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低瓦斯矿井吨煤十五元 | 《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
2 | 设备和工艺 | 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至第四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条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围追罚款,对企业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 | 重点灾害治理 | |||||
1 | 水害防治 | 是否配备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每年开展一次水害全面排查且档案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三线”标绘清楚,涌水量观测等台账齐全)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 ||||||
“三项制度”制定及落实:透水预兆必知必会,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核实论证”等3项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开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是否每3年进行修订。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 《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火灾防治 |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立即停止使用,对煤矿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对煤矿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是否建立井口检身制度,严禁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进入井下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建立设备下井管理制度,严禁移动空压机、无煤安标识设备入井 | 《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建立井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是否建立井上下消防制度,严禁违规在井口使用电炉等火源; | 违反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建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制度,严禁开采未鉴定煤层。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瓦斯防治 | 矿井总风量是否足够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是否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 《特别规定》第十条:停产整顿至备用主要通风机安装、调试完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是否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是否存在风量不足的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通三防”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 《特别规定》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的配备、调校及使用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瓦斯检查工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 | 风险管控预防及隐患排查治理 | |||||
1 | 风险管控预防 | 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
每年由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评估。 | ||||||
制定并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列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的人员、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 | ||||||
隐患排查治理 | 煤矿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分析制度 | 根据情节,参考: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召开隐患分析会,将隐患当作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教育职工、完善制度措施 | ||||||
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矿性全面安全检查。 |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安全培训 | |||||
1 | 安全培训及考核 | 按规定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切实得到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训;按规定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透水预兆、逃生、自救等技能。 | 《煤矿安全培训》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煤矿安全培训》第四十八条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 | 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对标生产 | |||||
1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
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中煤矿至少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 | ||||||
九 | 应急管理 | |||||
1 | 应急管理 |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
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 | 警示宣传 | |||||
1 | 警示宣传 | 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位置、管控措施、责任人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 |||
公告重大隐患位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 | ||||||
公告水害防治“三项制度” | ||||||
备注:此表仅作为重点工作检查事项的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