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突出重点。重点查处“隐蔽采场”“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淘汰退出、隐患治理、其他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九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情况,结合日常监察情况,对辖区煤矿重大风险点和主要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全面分析研判,形成“一矿一册”;要突出监察重点,制定监察方案,做到“一矿一策”精准监察、靶向执法。
三是对灾害威胁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的重点煤矿企业“开小灶”。对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煤矿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重大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全矿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问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