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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丰城市平安煤矿“9.23”较大坠罐事故处理的决定

时间:2021-03-12 21:13:0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丰城市平安煤矿“9.23”较大坠罐事故处理的决定

  赣煤安字〔2020〕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0时08分,丰城市平安煤矿(以下简称平安煤矿)主立井发生一起较大坠罐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9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委主要领导、省政府领导先后做出重要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赣中监察分局)会同宜春市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还聘请了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经征求贵市意见后,向我局上报了《丰城市平安煤矿“9·23”坠罐事故调查报告》。经2020年1月13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对事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欧阳可辉,男,股东,实际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其它处理的人员

  2.金长青,男,中共党员,平安煤矿股东、法人代表,负责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决策。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人员

  3.龚海华,男,群众,平安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矿井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6400元)。

  4.熊忠成,男,群众,平安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孙仁丰,男,中共党员,董家镇安监办工作人员、驻平安煤矿安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6.徐美华,男,中共党员,董家镇安监办主任,驻平安煤矿安监员,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平安煤矿驻矿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郑联州,男,中共党员,丰城市董家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何耀民,男,群众,丰城市煤管局派驻平安煤矿驻矿管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9.万卫文,男,中共党员,丰城市煤管局副局长,分管安监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0.平安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提升系统维护保养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11.责成董家镇党委、政府分别向丰城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讨。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请督促有关单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上述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法律程序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请有关党组织按组织程序落实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的建议。行政处罚罚款由丰城市煤管局依法收缴,请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其它行政处罚。

  请将事故处理结果通报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将向社会公布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函告我局备案。

  附件:丰城市平安煤矿“9.23”较大坠罐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jx.chinacoal-safety.gov.cn/xxgk/gwgg/gwfb/202001/t20200120_7766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