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的通知
赣煤安字〔2020〕13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投资集团公司,各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0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的批复》(煤安监监察〔2020〕3 号),深刻汲取近年来全省煤矿水害事故教训,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发生,根据我局今年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决定在雨季汛期前组织开展一次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0年5-6月。
二、组织安排
1. 本次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由省局牵头组织,辖区监察分局派员配合参加。
2.专项监察主要以推进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为目标,以防范水害事故为目的,在煤矿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三、主要监察内容
1.防治水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重点检查“三专、两探、一撤人”制度落实情况。
2.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
3.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和效果评价情况;关闭矿井对相邻生产矿井水患威胁情况。
4.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
5.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6.水害应急处置措施和培训情况。
7.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水患挂牌督办情况;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警示教育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必须在2020年4月底前,全面开展煤矿防治水的自查自改工作。所有煤矿都要认真对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分局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对煤矿防治水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煤矿水害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煤矿在防治水方面存有疑点和问题的要紧盯不放,促使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取得实效。
3.开展专项监察时,要认真制定专项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严格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细化检查方案,实施精准监察。
4.实施专项监察时,要强化检查执法工作。每到一处煤矿,都要分析研判被监察煤矿的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情况,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专项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做出相应处理处罚。在实施处罚时,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防治水专项监察后,各地要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深入推进水害隐患的整改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能力,总结提升全省煤矿的防治水工作水平。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