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煤监执监函〔2020〕18号
各监察分局,各产煤市、县应急管理局,各中央在湘煤矿企业,湖南省煤业集团,各乡镇煤矿,各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各煤矿设计院和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要求,结合湖南实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各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各煤矿设计院和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各煤矿、煤矿企业。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9日
“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精神,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源头治理,以提高全员素质为目标,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暨“1121”活动)为重点,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尊法用法守法,对标对表整改落实,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设计单位,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2-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开展学习培训,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实现全员覆盖。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煤矿编制培训教材,制定计划,落实学习培训要求。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本矿主要系统、主要灾害、关键环节的技术规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两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学习培训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重大隐患相关责任人员学习培训由各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学习培训由煤矿企业组织。
(二)普法宣传(2-6月份)。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视频讲座。各监察分局牵头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相关专业领域权威专家,针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等开展的系列视频讲座学习。
2.知识竞赛。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配合,组织辖区内煤矿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煤矿安监局在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利用国家煤监局官方微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煤矿安全法治宣讲。根据国家局的总体安排,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成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团,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教训、法律法规政策红线、违法违规法律责任为重点,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和事故教训,“以案释法”,在煤矿数量较多的县(新化、冷水江、永兴、耒阳、攸县等)、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矿集中的区域(资兴、白沙、涟邵等矿区安全管理局),组织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宣讲。
4.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典型案例公开裁定、宣传横幅与资料等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各监察分局牵头,市、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在煤矿开展班组长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警示教育。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矿区电视台、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等展播警示教育片,其中,“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电视台、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1-2个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煤矿上级企业、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其他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利用各类资源做好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三)对标对表整改(2-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学习培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并形成月度自查自改台账。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劳务派遣、托管承包、中介机构执业规定,以及保障煤矿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两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严格对照“一规程两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2-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级、分类、分专业学习培训,把对标对表整改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组织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方案关于学习培训的内容于7月中旬前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7月中旬之前形成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确保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管什么、懂什么”。
2.开展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9月中旬前形成整体自查自改报告和学习整改台账,确保对标对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3.强化全过程督导检查。各监察分局,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内容,并按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的分级分类考试统一命题抽查考核,考试成绩作为月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分别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随机抽查集中考试(机考),对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的相关人员,依法撤销考核合格证。各监察分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对县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活动开展。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对部分片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活动开展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严肃追责问责,结合集中整治要求“开小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煤矿“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开展的统一领导,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卫龙任组长,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赵军,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世斌任副组长,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和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处、教育训练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由黄桂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开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监察分局应与各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密切配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好本次活动。
(二)按月排名通报。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监察分局配合,对本市活动开展情况按月以煤矿为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对央企在湘所属煤矿、湖南省煤业集团所属煤矿,考核排名单列),凡连续两个月考核评分为不合格的(月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下调一级监察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同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律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央企在湘煤矿企业、湖南省煤业集团,要对各煤矿考核排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市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每月7日前,分别将上月辖区内各煤矿得分及排名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总通报。
(三)注重活动实效。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扩大受众范围,充分利用通报、表彰、约谈等工作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做到真学、真查、真改,务求活动取得实效。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监察分局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活动期间好的经验和做法,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典型经验和典型违法违规处罚曝光案例,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次月5日前筛选报送典型经验和典型违法违规处罚曝光案例至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监察分局在11月1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至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11月底前形成整体工作总结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强化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本次活动的主体,各煤矿要在3月10日前认真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把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要求细化到具体岗位,学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改的是什么都要建立台账。定期组织检查、考试、考核、评估,按要求形成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自查自改报告、学习整改台账。中央在湘煤矿企业、湖南省煤业集团要制定本集团、公司活动实施方案以上率下开展学习培训和自查自改,对重点煤矿派出工作组,严督实导,确保实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邹明晶,0731-85692855,185120424@qq.com;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朱俊东,0731-89751152,172928313@qq.com。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情况考核评分表》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法规、抓落实、
强管理”活动开展情况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范围:2020年XXX月
序号 | 考核事项 | 分项总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1 | 活动方案 | 5 | 1)按要求制定了活动方案的,不扣分; 2)制定了活动方案,但制定时间超过通知要求时间的,扣2.5分; 3)制定了活动方案,但存在其他不符合活动通知要求的地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4)未制定活动方案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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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学习培训开展情况 | 10 | 1)分级、分类、分专业、全覆盖开展学习培训的,不扣分; 2)未分级或未分类或未分专业或未全覆盖开展学习培训的,每存在一项,扣2.5分。(其中未全覆盖仅在6月及以后考核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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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靶向式培训参与情况 | 5 | 1)不存在未按要求参加靶向式培训的,不扣分。 2)存在未按要求参加靶向式培训的,每存在1人,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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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考试考核开展情况 | 5 | 1) 7月中旬前针对学习培训的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的,不扣分。 2) 7月下旬及以后针对学习培训的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了全员考试的,得2.5分。 3) 未针对学习培训的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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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考核事项 | 分项总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5 | 自查自改情况 | 5 | 1) 当月进行自查自改并形成月度自查自改台账的,且检查未发现已整改事项存在问题的,不扣分。 2) 未形成月度自查自改台账的,得0分。 3) 检查发现已整改事项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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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 | 5 | 1)7月中旬前形成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的,不扣分。 2)7月下旬及以后形成了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的,得2.5分。 3)未完整形成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报告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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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整体自查自改报告和学习整改台账 | 5 | 1)9月中旬前形成整体自查自改报告和学习整改台账的,不扣分。 2)9月下旬及以后形成了整体自查自改报告和学习整改台账的,得2.5分。 3)未完整形成整体自查自改报告和学习整改台账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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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参加抽查考核情况 | 10 | 1) 当月参加抽查考核的人员未存在不及格现象的,不扣分。 2) 当月存在不及格的,不及格人数占参加考试人数比例小于10%的,得7分;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得4分;大于等于30%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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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检查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 | 30 | 1)当月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扣分。 2)当月检查每发现1条违法违规行为扣1分,每发现有1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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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是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 20 | 1)当月未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轻伤事故的,不扣分。 2)当月每发生一起轻伤生产安全事故的,扣2分,发生死人事故的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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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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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在考核当月完成时限未届满的考核事项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