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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卫生防护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3-12 21:10:05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湘煤监监察函〔2020〕2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安全技术中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湖南省上下共同努力,疫情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疫情形势出现了积极变化。当前,全社会已进入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阶段,煤矿企业逐步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监察必须跟进展开。为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卫生防护措施,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2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卫生防护意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对新冠肺炎风险的认知和防范,增强卫生防护意识,坚定信心决心,自觉支持并主动配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在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同时,时刻不放松疫情防控,坚决做好卫生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2.坚持疫情防控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三同时”。疫情防控措施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必须坚持“同时安排、同时推进、同时落实”。落实执法组长负责制,调度执法对象安全信息时,要同时调度煤矿及其所在区域的疫情防控形势,安排执法组及个人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3.强化远程非现场监察。分局要加强煤矿复工复产调度,科学研判,精准管控事故风险。运用好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开展远程非现场监察,重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井下采掘头面布置情况等。

  4.精兵强将,轻车简从,四不两直,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安排2-3名监察员,轻车简从,直插现场,重点监察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焊接;煤与瓦斯矿井进行揭煤作业、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进行采掘作业;借隐患整改、技改之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监察员健康管理。分局、处室、中心要切实掌握监察员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就是可疑症状报告电话,监察员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各单位要每天汇总监察员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和省局应急值班室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坚决杜绝带病出差下基层。

  6.做好执法车辆的清洁消毒。执法车辆要随时保持清洁,车内严禁吸烟;随车应配备酒精(75%)消毒水,人员上车前下车后都要对车内进行消毒。空气交换采用外循环,长距离行车要适时通风。司乘人员不超过4人,全程佩戴口罩。非本执法组人员不得乘坐。

  7.落实个人卫生防护措施。执法组要减少不必要的人员集聚,执法期间可以采用听取书面汇报、书面通报监察情况的方式。执法组人员要减少不必要外出,严禁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坚持在煤矿食堂就餐,做到错时分散分餐,严禁饮酒。

  8.加强井下现场个体卫生防护。执法组确需下井现场检查的,尽可能控制下井人数。入井监察员必须严格规范佩戴统一配发的眼罩和KN95口罩。有条件的,应携带并穿戴统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进行“池浴”。

  9.服从当地疫情防控管理。执法组要服从和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管理,员工应坚持每日早晚进行2次体温检测。

  10.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倡导执法组每天返回分局驻地。执法组人员出现身体不适,要立即就地休息。发现可疑症状的,立即隔离,并报告省局值班室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就地接受医学观察。执法组和监察员决不能隐匿不报和擅自违规处置。省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湖南 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hun.chinacoal-safety.gov.cn/articles/58/2020-2/16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