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监监察函〔2020〕32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应急局,各煤监分局: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顽症痼疾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规章,现制定印发《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顽瘴痼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项断然措施》。请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安排驻矿安监人员将此规定张贴在煤矿办公楼、井口、班前会会议室、员工宿舍等醒目场所。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精准执法,发现煤矿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将提请省安委办进行约谈、通报地方政府,并纳入属地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考核。
湖南
2020年3月6日
附件:
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顽瘴痼疾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项断然措施
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顽症痼疾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规章,采取三项断然措施如下:
一、生产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供火工品、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照不齐、过期组织生产的;
2.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突出矿井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的;突出煤层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进入煤巷施工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在突水威胁区域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或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5.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瓦斯超限不能断电仍然采掘作业的;
6.超层越界开采或图纸报告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的;
8.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技改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发现存在边技改边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停供、清缴火工产品,并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限期退出煤矿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划定的回采区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下井人数内组织生产,严禁开拓掘进作业。发现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或在批准区域内多头多面作业、以掘代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供、清缴火工产品,并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煤矿违反上述规定的,都有权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731-89751200(湖南省应急厅),
0731-85692900(湖南煤监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