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该令指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指出,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瓦斯超限作业;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是超层越界开采;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还明确了上述隐患认定的具体情形。例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等等。
《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