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6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鉴于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胆大妄为,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售假等方式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有的甚至和一些培训考试机构勾结,采取欺骗的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严厉打击伪造、倒卖、骗取特种作业证等各类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重点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培训、考试、发证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治理:
一是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或其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持过期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台账的行为;
四是特种作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采取假培训、替代考试等行为骗取特种作业证行为;
五是既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从业所在地,从第三地违规骗取或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
六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等环节不规范、不科学,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二、时间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11月至2020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11月1日—15日)。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并广泛开展宣传;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考试机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11月16日—12月15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认真对照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企业和培训考试机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即查即改、立行立改、限时整改等措施,对不合规证件进行坚决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上报有关检查情况(报表见附件),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和跟踪问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培训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做出全面工作部署。要把整治重点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监督、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要强化跟踪问效,深入基层,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零问题、零整改、零处理”的地区进行针对性重点检查。
(二)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引导企业、广大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落实安全培训相关制度,落实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教育从业人员通过规范的培训考试渠道获取操作证。要宣传推广各地先进典型,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奖励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监督特种作业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法检查和处罚惩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要将检查培训考试行为、抽查培训过程、规范培训行为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虚假宣传、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持假证、该持证未持证,通过异地假培训取得的证件高限处罚。
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整治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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