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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心城区二甲醚灌瓶站专项规划》 方案公示

时间:2024-10-14 21:44:18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规划背景:二甲醚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是人民群众生活所需的重要补充燃料。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国家燃气标准的不断更新完善,导致我市早年建设的一批充装站无法达到安全运营要求,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有效解决当前二甲醚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开展《重庆市中心城区二甲醚灌瓶站专项规划》工作。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7.《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8.《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9.《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10.《建筑设计防火规划》(2018版)(GB50016-2014);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50028-2006);1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1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14.《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 518-2018);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1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1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3.《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2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26.《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7.《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9-2035)》;28.《重庆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 年》;29.《重庆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内容:中心城区现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共17座,其中5座站点用地为供燃气用地(U13),12座站点用地为非燃气用地。结合场站安全间距不达标、土地性质非U13、场站无规划以及拆迁待建无法落实等方面的问题,拟在大渡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将17座场站统一重新规划为14座二甲醚灌瓶站。其中,9座规划保留原址,5座规划新选址实施迁建,确保中心城区二甲醚场站全部合法合规。

  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事务中心

  公示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示网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jjxxw.cq.gov.cn)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13—19日

  意见反馈:1.若您需对该规划方案发表意见,应在公示期限内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书面意见可当面提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公示反馈意见”字样,并在公示期限内电话告知,提交时间以邮局收到邮戳载明的时间为准。2.若您认为是该规划方案的利害关系人,在提交书面意见时,还应提供该规划方案直接涉及您利益的证明材料。3.公示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电话(传真):63896401。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7008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gsgg/202410/t20241012_13702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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