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电子函〔2024〕57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四川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均可申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指导企业于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产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一份)于10月12日前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东楼209办公室,联系人:明亚波,028-86262053)。
三、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在系统中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企业加强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初核后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七、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我厅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见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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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xt.sc.gov.cn/scjxt/wjfb/2024/9/30/0a18e505fa914ed986b44145cbc4b4b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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