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保护办法》内容,现对《保护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保护办法》修订的背景
工艺美术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繁荣工艺美术对丰富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对外交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文件和当前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对《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先后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市内工艺美术重点企业意见,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保护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删除3条,新增加3条,优化调整为3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了有关单位名称表述。现行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部分部门和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此次修订采用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规范简称。
(二)优化了有关评审认定程序。对应国家对相关工作的时序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突出加强事后监督,此次修订将相关的认定评审时间由每两年一次调整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认定适时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四年进行一次,将专家委员会评审前的预公示修改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的结果公示。
(三)调整了部分行业服务举措。为统筹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已将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范畴,同时考虑到政策适用性,对原有表述进行了修订。
(四)新增了鼓励创新创业的内容。为积极吸纳行业人才来渝发展,带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增加了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市外引进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鼓励市外工艺美术人才来渝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对来渝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参加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等内容。
(五)强化了从业的底线红线。此次修订明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私运珍品出境,制作、出售假冒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三、政策咨询途径
市经济信息委政策咨询电话:023—6389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