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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稳增长稳预期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22 08:05:46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制造业稳增长稳预期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基础。2023年12月下旬市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政策供给,做好政策宣传,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市领导多次强调要尽快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稳增长、稳预期政策措施,坚定企业发展信心,促进“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助力工业投资、工业增加值等重要目标任务完成。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结合市领导指示和部分省市做法,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等三个方面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具体由七个方面共22条政策措施构成,旨在帮助企业出新品、抓订单、拓市场、上规模,发挥对2024年全市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

  二、工业企业如何享受《政策措施》的政策支持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阶段性降费。

  1.先进制造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相关说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相关政策原文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相关说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惠及各类经营主体及其职工。在办理方式上,企业和职工“免申即享”,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系统中设置缴费费率,形成缴费计划,税务部门按计划完成征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

  3.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对具有发明专利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先进及以上的新产品,按照认定当年销售收入规模分档给予奖励;对纳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的项目,每个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相关说明:引导和激励企业强化创新的需求导向,正研究制定企业新产品奖励政策,加快新产品的开发上市和迭代升级。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重点领域,调研征集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凝练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每个项目给与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发挥标准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制修订,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4.政策措施原文:对获得市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对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公司在我市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按最高已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补助。

  相关说明: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对认定为市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给予创新中心承担单位相应额度的支持。强化我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

  5.政策措施原文: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创新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鼓励获得相应市级创新资质的企业进一步提档升级,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资质;通过开展运行评估,引导企业持续做好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创新驱动作用。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6.政策措施原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满足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改专项贷”政策项目限定为1个。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相关说明: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纳入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改专项贷”政策项目限定为1个。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市经济信息委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技改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担保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7.政策措施原文:实施领军(链主)企业“鲲鹏”跨越发展和“独角兽”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专项资金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至2000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首次融资,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相关说明:以2021年为基期,对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2023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申报企业需提供编制项目申报书、实施期在2019年至2023年项目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增加值核算表等材料。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申报首次融资的企业必须为市经济信息委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首次获得的融资仅限两种,即:期限一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效期内的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其中股权投资须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且实际融资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奖补标准是按实际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择优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100万元、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关于开展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4〕7号)文件。

  8.政策措施原文: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相关说明: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和工业固废再利用等领域技术改造,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节水项目不低于1000万、清洁生产和工业固废利用项目不低于1000万)的项目,竞争择优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开展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9.政策措施原文:对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相关说明:申报单位为我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智能工厂奖补条件及流程,详见《关于开展2024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4〕7号),申报智能工厂需先通过当年度智能工厂认定,相关认定通知将另行发布。未来工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申报条件及流程,请参照另行发布的申报指南。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四)聚力打造主导产业集群。

  10.政策措施原文:支持整车企业布局海外市场,通过“整车+散件组装+本地化运营”等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出口,为布局海外市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检验检测、通关业务办理等方面服务。

  相关说明:为支持整车企业加大出口力度,我市将组建法规专家团,搭建共享服务平台,积极研究海外市场政策法规,为汽车企业实现快速、高质量出海提供政策指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成为国际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招引国外权威汽车认证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加强认证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减少重复性认证和检验检测;在果园港对出口汽车实行快速通关,提高通关效率。

  11.政策措施原文:对电子终端产品分类别实施稳增长政策,助力企业稳订单、育新品,并鼓励在渝布局NPI(New Product Introduction,新产品导入)项目,促进产业链创新。支持产业链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打造算力应用标杆。择优对集成电路投资项目、集成电路企业培育项目、重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相关说明:对个人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既有优势产品出厂价超过一定价位的,按台(部)、分类别予以一定奖励,鼓励发展高端产品;对服务器、交换机、服务机器人、人工智能加速器(卡)、服务机器人等硬件新品,按台(片)、分类别予以一定奖励,鼓励发展高端新品;对本条措施所列整机的NPI项目,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鼓励在渝创新。对电子终端产业链企业的智能化改造投资,择优予以奖励,巩固智能制造优势。对电子终端产业链企业获得国家级算力应用标杆称号的,予以一定奖励,促进算力赋能。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将在专项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12.政策措施原文: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超过3%的比例,择优支持先进材料项目建设;根据投入情况给予建设新材料服务平台的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提供新材料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新材料进行试点示范的应用单位,按照材料采购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对先进材料重点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工信系统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国家急需的战略性先进材料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先进材料项目;我市重点打造的“4+4+N”现代先进材料产业体系的关键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超过3%的比例择优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开展了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评估认证以及产业数据中心等新材料产业服务机构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补助。对提供新材料工程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本市制造的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重庆市新材料首用计划项目中的新材料产品)实际开展试点示范应用的企业,按新材料采购额50%,给予不超过100万补助。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五)升级打造支柱产业集群。

  13.政策措施原文: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给予单个产品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

  相关说明: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三年)可以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奖励,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三年)可以享受首台(套)保费补贴奖励,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70%、6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按80%给予保费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入选国家相关引才计划人才牵头研制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享受以上资金奖励。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14.政策措施原文:加力推进食品及农产品行业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支持举办美食工业博览会,开展“爆品”打造和推广活动,对参与相关展会和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相关说明:1.对在重庆市从事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品牌商企业,参加第三届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活动的场地费、展位费、搭建装修费、宣传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2.对纳入《2023—2024年重庆市消费品行业市场化集成式品牌推广主题活动》、《2023-2025年重庆市消费品行业爆品培育清单》的市场主体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根据品牌建设成效,择优对2023年度品牌建设投入(全国性专业展特装展位费、搭建费;企业品牌广告发布费、活动冠名费、代言费;以企业品牌形像塑造、品牌故事为主题的新媒体宣传活动费、宣传材料制作及推广费),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15.政策措施原文:对重点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产品及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绩效奖励,对首版次软件产品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推进软件人才能力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生态能力建设,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相关说明:申报主体是在重庆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企业纳入《重庆市“启明星”“北斗星”软件企业培育对象名单(第一批)》或《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企业(第一批)创建名单》;重点软件产品,一是产品纳入《2023年度重庆市工业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重庆市汽车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卫星互联网领域相关软件名单》或《2023年度重庆市人工智能软件名单》或《元宇宙软件和解决方案名单》,二是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纳入《2023年重庆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名单》;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纳入《2023年重庆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第二批)》。软件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申报主体纳入软件人才“超级工厂”揭榜挂帅榜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生态能力建设:企业取得DCMM(三级及以上)、ITSS(二级及以上)认证,且取得首次认证(评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及“新星”产业集群。

  16.政策措施原文:对新建及改扩建生物医药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本市新建或改扩建的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2000万元的第三方药物筛选、安全评价、药效研究、药物分析、工艺研发、工程转化、医疗器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临床试验等关键环节平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认证、安全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标准进行,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器械类产线500万元,药品类产线3000万元)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场地建设项目。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第三方医药相关技术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药品类5000万元、器械类800万元(均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或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委托生产/定制研发生产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药品类1亿元、器械类1000万元(均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申报企业需提供编制项目申报书、注册批件、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17.政策措施原文:对高端摩托车新车研发给予单个车型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出口整车企业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为加快推动摩托车产业集群发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促进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渝经信发〔2023〕66号),从新车研发、整车出口、技术创新、公告检测四个方向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18.政策措施原文: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对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予以奖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说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3年6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3〕3号),《通知》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换电站建设运营、市级监测平台升级、营造推广氛围四个方向给予支持。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19.政策措施原文:对智能山地农机研发制造应用一体化典型场景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相关说明:聚焦应用场景,突出农机实际应用导向,项目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支持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应用等产业链上中下游联合申报。相关奖励条件及流程,详见《2024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https://jjxxw.cq.gov.cn/)查询。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政策措施原文:将营业收入和税收实现双位数增长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制造业企业按规定纳入用电、融资“白名单”管理,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给予相应的配气价格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相关说明:出台推进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A/B类企业的用电、融资等优先予以保障支持。近两年,我市在迎峰度夏高峰期,电力保供形势较为紧张,为支持企业提高用电保障能力和降低综合用电成本,我委积极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2024年底,全市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力争达到90万千瓦,全市用户侧储能装机规模力争达到40万千瓦/80万千瓦时。按照《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8〕155号),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给予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21.政策措施原文: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广中期流贷服务方式,力争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个百分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等指标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制造业监管评价。

  相关说明:按照渝银保监规〔2022〕2号对全市市级主要中资商业银行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情况开展评价,将各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和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增速差、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和全市中长期贷款的增速差、制造业信用贷款余额和全市信用贷款余额的增速差三项指标纳入定量评价。通过有效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制造业金融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结构不断优化。

  22.政策措施原文:优化“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数字化应用平台,做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通过线上综合集成和线下专员服务,协同提供“一站式”服务,集成化、链条化、流程化推动企业问题解决。

  相关说明:结合“数字重庆”建设,围绕纾困解难“优服务”,迭代“服务企业专员制度+企业吹哨·部门报到”体系,打造服务企业标志性应用,实现助企服务流程重建、系统重构、惠企有感。通过线上集成+线下服务专员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受理、转办、反馈工作闭环,落细落实惠企利企政策、合法权益保护、生产要素保障等助企纾困措施,形成“专员、平台、部门”一站式服务网络,实现企业问题诉求“一键直达、一网通办、一体落实、一件评估”。

   

  


原文链接: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jd/wzjd/202402/t20240226_12959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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