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健全广西制造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高质量服务资源助力广西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我们制定了《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4日
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制造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高质量服务资源助力广西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等用券主体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凭证。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平台是为实现服务券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开发设立的运营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券以电子券的形式实行记名划型配额、登记备案管理,专项用于用券主体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是指根据统计部门制造业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且达到统计部门认定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本办法提到的企业均指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有价服务,帮助企业达到降本增效、改造升级、融资上市等目的。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年度计划、预算绩效管理、运营监管等统筹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预算管理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属广西工业促进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促进中心”)开展服务券平台运行维护和服务券宣传推广、推送发放、审核结算、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服务券产品
第六条 服务券分为通用券和专项券,通用券主要用于帮助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降本增效、改造升级、融资上市等所需的技术支撑或咨询服务,专项券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企业项目建设等。
(一)通用券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1.符合统计部门制造业行业分类标准。
2.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二)专项券补贴对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具体支持方向、方式、申报条件、额度标准等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
(一)通用券使用范围:
1.企业诊断服务:数字化转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绿色节能、融资、股权、安全生产、数据安全评估、技术改造等诊断服务,面向企业高管深修、标杆研学等服务。
2.数字化转型服务:企业标识解析应用、网络安全建设、企业上云、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数智赋能服务,人工智能大模型及算力服务,企业研发、生产、运维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软件应用和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网络和数据安全检测、认证、评估管理、分类分级保护及数据资产入表等信息化服务。
3.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价、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化建设、科研设备设施共享、产学研用等服务。
4.融资服务:围绕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质押抵押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融资辅导等服务;上市调研策划、上市培训辅导、上市主体设计、上市顾问、股权投资咨询等服务。
5.高阶检验检测验证服务: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以定制化智能制造、数字测量等高精尖技术为支撑的检验检测服务或解决方案(不含常规通用、强制检验项目服务)。
6.中高端市场开拓服务:为企业进军中高端市场提供品牌营销策划、主流媒体宣传、电子商务运营、大宗销售渠道合作等服务。
7.符合服务券年度申报文件重点支持范围的其他服务。
(二)专项券使用范围具体内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服务券产品。服务券产品是指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遴选,服务目的明确、价格透明、内容详实、核心指标可量化考核验证,切实能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升级的标准化服务产品。
服务券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具有完整的服务体系。
(二)产品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具有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
(三)产品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
第九条 服务券产品遴选程序。服务券产品每年征集1-2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组织专家对产品资质、服务内容、价格设定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年度服务券产品。具体要求以每次征集产品通知和专家评审情况为准。
第三章 划型配额与标准
第十条 划型匹配额度。
(一)通用券划型匹配额度:平台根据企业划型标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注册成功的企业进行分类定型,分档次对各型企业自动匹配年度用券额度。一般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5万元。自治区数字化车间企业、自治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在线诊断结果达到数字化转型成熟度3档以上企业、广西“专精特新”专板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上两个年度新增进入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10万元。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智能工厂及以上企业、自治区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质量管理标杆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2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30万元。
(二)专项券使用对象的划型及配额根据每年服务券支持重点另行制定,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通用券补贴标准,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每个诊断服务项目可使用的通用券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其他通用券服务项目可使用的通用券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服务商在一个服务年度内结算的通用券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专项券补贴额标准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服务券结算资金每年从自治区新型工业化领域资金中安排。通用券和专项券各年度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可根据资金安排及政策导向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年度申报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服务商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能为用券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促进中心、监督单位组织的服务抽查监督、绩效评估,同意企业支付服务券产品费用时使用配额抵扣等额服务合同款。
(二)在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内合伙制企业。
(三)在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的使用范围,依法经营三年以上(区外服务商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主体的,母公司经营时间可纳入新主体经营时间计算),运行良好。
(四)具备较强的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缴纳社保满1年的核心业务专职人员8名以上,上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区外服务商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主体未满一年的,母公司上年度相关指标可纳入计算)。
(五)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鼓励支持自治区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成为服务商。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需要在平台上填报或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西服务券服务商申请表;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服务企业的合同证明材料;
(四)专业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五)社保缴纳证明;
(六)纳税登记表;
(七)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商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受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服务商,提出评审推荐名单;
(四)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年度服务商。
第十六条 服务商认定考核。服务商资格每年认定一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加强对服务商的考核评价,在平台实时公布合同执行情况,以便企业根据市场化原则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现服务机构有瞒报、虚报相关资质、提供申报材料不属实等情况,即时终止服务资格,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服务券配额与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券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申报条件等。
第十八条 使用流程。
通用券使用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平台实名注册。
(二)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用券主体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平台自动匹配相应的通用券用券额度。
(三)企业注册成功后,可发布需求信息,包括选填需求产品类型、需求服务内容、可接受的服务费用区间等,发布内容经审核审查后,在平台实时滚动展示。
(四)服务商可以通过平台与企业取得联系,对接详细需求内容。企业与服务商洽谈成功后,与服务商在平台上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照合同金额支付20%的定金,合同执行完成后,在平台上支付扣除定金和服务券抵扣额度后的合同余款,签署服务确认书。
专项券的使用流程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
(一)每家企业每年度使用的服务券不超过单个企业的年度最高限额。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组织抽查合同履行真实性、调查企业满意度等,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参考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三)企业可自主选用多个服务券产品,并根据平台匹配的额度自主决定使用服务券,服务券配额应在年度有效期内使用,余额不能结转跨年使用。
第六章 兑付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度开展1—2次集中兑付结算,具体以兑付通知为准。当年预算资金不足以支付结算的,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予以兑付。
第二十一条 兑付流程。服务商根据要求将结算材料上传到线上平台(或由平台自动生成结算材料)申请结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组织对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和结算方案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平台予以标记确认,并向服务商兑付补贴资金。平台应实时显示用于结算的预算剩余资金,以便企业和签约服务商安排工作时序。当预算剩余资金不足以兑付应结算款额时,平台应暂停注册企业与服务商签订电子合同,并以适合方式通知提醒注册企业及服务商,待落实预算资金后恢复运行。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执行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加强服务券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对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服务券配额、使用、兑付等程序的合规性、服务商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审查、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审查、合同项目验收抽查等,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出具报告。服务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须在关键环节登录平台提交能够充分必要佐证合同执行真实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第三方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属的促进中心负责平台运维工作,应根据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平台功能。
平台应提供数据治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前端感知数据、手工录入数据、数据采集汇聚、数据清洗、数据质量检查、数据底座、数据交换共享等功能。
平台应提供法律文书查阅研判功能,可以依托前端智能设备阅读企业提交的各类合同、附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后台可以结合共享数据(银行、市场等信用监管部门提供)进行合法性审查,智能研判。
平台应提供全过程全领域存证功能,对每一笔合同业务进行留痕存证,支持区块链对接,使管理过程更加真实可靠。
平台应按照公安、数据局、密码管理局等部门要求定期做密码测评、等保测评、风险评估、源代码测评,在自治区大数据局收储源代码备查,确保平台安全、可靠、合规。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用管理。对于企业、服务机构等相关实施主体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不定期抽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五条 做好留档备查。促进中心、第三方监督单位、服务商、用券主体必须对开展服务的过程资料、记录台账等进行建档保存(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平台运维管理单位应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需求持续完善平台管理功能,在支付功能正常使用基础上,采用“穿透式”模式实现企业及服务商身份确认、服务券配额、电子合同生成、服务券使用、合同执行、审查审批等全流程各环节逻辑互认,以信息化手段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违规违法行为处置。
用券主体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权会同有关单位终止服务券产品交易,要求其退回补贴资金,取消涉事企业领券资格和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服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服务券的;
(二)转让、转包、分包合同的;
(三)虚假交易、串通套现,例如伪造服务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的;
(四)用券主体投诉(经查确认属实)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自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结果严重不相符的;
(六)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我监督,合法合规行使相关工作职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工业促进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商认定、服务券配额使用和审核兑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管联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按照新型工业化领域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不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服务券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可根据各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在服务券年度申报文件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企业与服务商合同执行,因企业或服务商方面原因不能履约完成获得验收通过的,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企业与服务商友好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本办法视为无法验收合同项目,涉及的服务券补贴不予兑付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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