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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

  1.国土工程类: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调查评价、国土整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4个专业;

  2.地勘工程类:地质矿产、煤田地质、水工环地质、探矿工程、物探与遥感、实验测试、地球化学7个专业;

  3.测绘工程类: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大地测量与卫星导航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7个专业。

  申报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申报人员可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照以上评审专业申报,凡不属于上述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相近专业主要是指与自然资源工程专业相关的理学、工学以及其他学科中的专业。

  对在基层一线或艰苦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基层一线人员主要是指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艰苦岗位人员指在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钻探、物探、水文地质、煤层气试井、测绘、国土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业绩突出的人员”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五)业绩成果条件”中1-7项中的一项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20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2年,即2022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工资调整审批表中岗位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关资格时间为准。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国土工程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本专业的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国土工程领域科研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国土工程项目,或两项及以上市(厅)级国土工程项目,或三项及以上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三项及以上相当于居住小区用地规模(3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④ 主持编制完成五项及以上不限规模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⑤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市(厅)级或二项及以上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2.从事地勘工程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本专业的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省(部)级地质勘查类生产科研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批复)。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勘工程(地质勘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批复)。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大型市场类地勘工程(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实验测试等)项目,或两项及以上中型市场类地勘工程项目,或三项及以上小型市场类地勘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批复)。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及以上省(部)级地勘工程类专业技术报告(方案、评估、评价、监测、规划等),或三项及以上市(厅)级地勘工程类专业技术报告,或四项及以上县级地勘工程类专业技术报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评审(备案、批复)。

  ⑤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中型或二项及以上小型市场类地勘工程(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批复、备案)。

  3.从事测绘工程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本专业的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区域性测绘基准建设等省(部)级及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批复)。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省(部)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或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或两项及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或三项及以上县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市级或两项以上县级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重大应急测绘项目的形变测量、遥感监测、地图制图等技术性服务工作;或完成两项及以上不动产测绘、地质测绘、公路(铁路)测绘、矿山测绘、地名普查等测绘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⑤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册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市级城市区域或县域以上专题类地图集,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⑥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省(部)级或两项及以上市(厅)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项地理信息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应用项目系统)建设项目的技术设计、数据更新、系统维护、数据成果管理运用等工作,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⑦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及以上市(厅)级或两项及以上县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或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或三项及以上不动产测绘、地质测绘、公路(铁路)测绘、矿山测绘、地名普查等测绘工程项目,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验收(备案、批复)。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本专业工作的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科技专项奖一项及以上,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两项及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部)级技术成果类奖项两项及以上,或市(厅)级、大型企业技术成果类奖项三项及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级行业协(学)会一等奖(金奖、裴秀奖、优秀测绘工程奖等)一项或二等奖(银奖)两项或三等奖(铜奖)三项及以上,或省级行业协(学)会一等奖(金奖)两项或二等奖(银奖)三项或三等奖(铜奖)四项及以上。

  4.参加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成绩获国家级竞赛前20名或三等奖一项及以上,或省级竞赛前10名或二等奖一项及以上或三等奖二项及以上,或市级竞赛前3名。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一项及以上省级部门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两项及以上市级部门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被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实施,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两项及以上,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须有专利成果应用单位证明或技术转让合同)。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成果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两项及以上省(部)级或三项及以上市(厅)级项目,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评审通过(批复)。

  在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中,“主持”一般为工程项目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第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第2-7名,市(厅)级、大型企业级项目课题第2-5名,县级项目课题第2-3名;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主要审核人、子项目主要负责人。

  “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奖项”均以工程项目荣获的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省级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工类的组织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比例不少于50%。

  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所提交的论文须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

  技术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并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

  专业技术报告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和技术提炼,数据齐全,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2000字以上。专业技术报告和学术论文均可作为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内容须在上述1或2中选取一项。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任工程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不低于4次,获得博士学位的不低于2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三年内须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评聘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高评委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在生产一线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确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申报审核

  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高评委。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劳务派遣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自由职业者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的,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登录职称评审服务平台(https://zrzyt.shanxi.gov.cn/zc/fugao)进行申报。初审通过后,各市、各主管部门(单位)安排专人按照高评委通知要求将申报评审相关纸质资料统一报送至山西自然资源厅。申报须知、有关申报材料模板等相关资料请登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职称评审服务平台查阅和下载。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9月18日8:30至2024年9月30日17:3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351—6168341

  技术服务电话:0351—4155568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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