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3〕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3年12月13日
加快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林权权利人产权权益为根本,以助力乡村振兴为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和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实现林权确权登记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2023年底前,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入库汇交;2024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10%以上;2025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40%以上;2026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70%以上;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实现林权确权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产权清晰、程序规范,切实维护资源资产权益。
(二)分类分批、先易后难。厘清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研究措施办法,分类分批、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问题化解。
(三)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结合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任务
(一)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入库汇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存量数据整合和数据入库汇交等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组织低成本核发一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上”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梳理原有数据成果,对整合数据基础好、前期地籍调查资料齐全、实地无纠纷争议的林地,利用现有工作底图,按照“室内核实为主、室外指界为辅”的地籍调查模式,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等权利人核实确认,并公告等程序后,以最低成本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对于国储林、速丰林等有迫切登记需求的林业项目,要统筹利用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申请登记,不重复开展地籍调查。(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并持续推进)
(三)分类分批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所辖原有确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摸清工作底数,形成问题台账。(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2.梳理分类,明确路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问题台账进行梳理分类,依据国家、自治区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解决路径和方法。(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3.精准施策,有效化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认真抓好自然资办发〔2023〕52号文的落实。对于存在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按登记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在确保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依申请确权登记。对于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登记结果无误,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补充开展指界、公告等程序。对于地类重叠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明确重叠地块地类后,再予以变更登记。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权利人通过协商、调处、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权属纠纷问题后,再依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完成时限:2027年12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林权确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要强化林权确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要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完善信息共享内容,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五)持续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修订版)》等要求,规范地籍调查,优化登记流程,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因未开展林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等问题,确需要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集体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对于常态化登记的,按“申请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推进。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合法取得的原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确需换证或分宗、原地籍调查材料不满足登记需求的,应重新开展地籍调查。
2.申请登记。整村(屯)或批量申请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收件材料清单,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后统一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常态化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材料,申请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持地籍调查成果及权属来源等相关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审核登簿发证。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属于办理首次登记的,还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登簿发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把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支撑林业改革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林权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等监督指导工作,并协调提供各市、县(市、区)补充开展地籍调查所需的遥感影像、实景三维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做好原林权登记资料全量清查移交、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以及相关合同管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监督指导工作,配合指导开展原林权登记资料补充完善等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组织责任,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家庭承包合同、补充地籍调查等工作,并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化解路径,深入村屯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组织村民做好家庭承包合同完善、补充地籍调查、申请登记等具体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本级要统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按属地将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宣传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和广大林权权利人对林权确权登记发证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主动要求发证、积极参与发证的良好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