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4〕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本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