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技改〔2024〕13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四川市(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州)监管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号)要求,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决定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通过政策支持和融资成本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具体部署,按照清单制管理模式,综合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股权投资、租赁补贴、票据、风险补偿”等金融措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融资需求,创新供给保障金融产品,力争到2027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的金融资金支持四川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创新金融合作方式
(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国有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其中,合作银行应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技改贷”“设备更新贷”等产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遴选工作(遴选通知另行印发)。
(二)创新金融产品。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要求,依法依规在现有的产品体系基础上,以“项目前期贷”“设备技改信用贷”“设备技改抵押贷”“供应链融资”“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线上线下专项产品,构建起以“全周期、多融通、数智化、可定制”为特点的“技改贷”和“设备更新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技术改造综合诊断指标和评价结果,优化完善设备更新和技改项目贷款指标评价体系。线上产品审批、放款时效原则上为1-5天。线下产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和提供放款头等舱服务,提高审批和放款时效。
三、贴息方案
省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围绕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智改数转”、环保技改、安全生产技改、“微技改”等领域开展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同一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贴息中的一项;已获得国家层面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同一个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支持;获得省级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省级其它补助类政策。
(一)贴息标准。
1.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在建设期内在合作金融机构(含银行贷款、票据)取得的“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金融机构须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且不超过已支付的利息总额,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或设备更新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租赁贴息。对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含直转回)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和年利率1.5%,且不超过已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最高300万元贴息。
3.保险增信补贴。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对企业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二)贴息时限。
对在2024年1月1日起签订融资合同或放款(交易)的项目主体,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
(三)贴息方式。
融资成本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申报”方式,即企业按规定先支付贷款(融资租赁)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成本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
(四)补贴总额控制。
省级财政年补贴融资总规模不超过200亿元,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同一笔融资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成本支付总额。
四、实施流程
(一)建立“储备项目库”。企业自主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初审,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入库的申请项目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
(二)建立银企对接。参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工作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融资租赁机构在提交四川省“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银行申请后按程序遴选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完善滚动推送机制定期将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推送合作金融机构。由合作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筛选确定项目及额度。鼓励市(州)结合实际统筹制定辖区内相关“技改贷”、“设备更新贷”支持政策。
(三)签订融资合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库内企业贷款(融资租赁)的申请进行审核,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将项目标注为四川省“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产品。
(四)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金融机构放款后30日内,将贷款(租赁)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同时提交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省级公司)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后一月的10号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并附送绩效目标表。
(五)贴息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根据资金拨付相关要求于当年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金融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步将贴息资金清单下达市(州)经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贴息企业。企业所获得的贴息金额,由各地市(州)经信、财政部门告知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收款凭证上传工业资金管理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对接。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合作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安排专人对接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8月26日前通过邮件反馈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用好“技改贷”“设备更新贷”产品,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各市州分行发放贷款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梳理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完成项目储备,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把所有的储备项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范围,宣讲有关支持政策,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作金融机构要压实审核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贷款投放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建立定期通报剩余额度机制,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审计等部门加强跟踪监管,确保融资成本补贴政策精准落地。贷款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 胡启飞 028-86263273
财政厅 廖玉群 028-86721125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唐秦飞 028-8526139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熊雨婕 028-61886529
附件:联络人员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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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xt.sc.gov.cn/scjxt/wjfb/2024/8/22/0a6d7e74c650480e9c2c0e92a6dcb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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