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十个严禁”》,旨在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全省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一是严禁违法违规开垦新增耕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河道湖区、重点林区等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二是严禁降低补充耕地质量标准。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严禁出现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是严禁虚假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在已耕种的土地上造耕地行为;严禁将园地、林地等非耕地地类直接认定为耕地;严禁违规变更新增耕地二级地类。
四是严禁违规交易补充耕地指标。跨省辖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省级统筹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出现私下协商交易指标、交易资金脱离预算管理“体外运行”“胡支乱花”等违规行为。
五是严禁违规使用省级统筹指标。省级统筹指标原则上用于保障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民生工程,不得假借省级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名义申请使用省级统筹指标,而实际用于其他一般项目。
六是严禁倒卖补充耕地指标套利。严禁社会资本方充当“指标掮客”,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空手套利,杜绝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蓄意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等侵害国家利益行为。
七是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工程。严禁公职人员依托权力违规干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招投标、设租寻租、收受贿赂,或违规参与项目建设、结算虚假补充耕地工程款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是严禁擅自减免缓征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严禁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九是严禁挪用补充耕地调剂资金。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全部用于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民种粮补贴、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等,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
十是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新增耕地。严禁擅自改变新增耕地用途,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按违法用地论处,依法依规查处,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