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单位 |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 |
案件名称 |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49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8月6日 |
处罚结果 | 暂扣迎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30日至31日,毕节市能源局会同七星关区能源局对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开展瓦斯超限核查暨安全检查,发现迎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毕节市能源局依法对迎峰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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