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落实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分类监管制度,以安全生产周期、安全标准化等级、风险管控能力等作为基本依据,对煤矿进行综合评估,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按照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的《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A类、B类、C类煤矿分别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一般、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山西省对A类煤矿实行激励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煤矿类别,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要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派专人巡查或盯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省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15%。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50%。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
(原载4月11日《中国煤炭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