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区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审查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强调,土地开发要遵循“以水定地、保护生态”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结合本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科学布局、规划引领、稳妥推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职,对开发主体拟开发用地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历年遥感影像套合,核实开发用地范围内有关情况。
《通知》要求,土地开发审查要按照相关规定,逐一核实与土地开发要素有关材料的合法合规、齐全完整和准确性,审查通过的要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开发主体按时按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发现问题或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督促开发主体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抽查。
《通知》明确,按照“谁审批、谁核查”原则,通过现场核查、查阅档案资料、与当地乡(镇)政府和开发主体座谈等方式开展批后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以及问题清单,及时反馈开发主体。土地开发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先由资金归口部门对土地开发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