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州市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惠城府〔202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惠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8008公顷(其中耕地0.1397公顷)和未利用地0.0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653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5.910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