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提出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较以往提前10个工作日。
《规程》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厅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承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资料核对、组织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开等工作,并明晰双方职责。《规程》从“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开展评估、提交结果、公示公开、资料归档”方面对评估工作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依法依规开展评估。
《规程》强调,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加强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评估机构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自公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域范围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凡发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