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授权市(州)政府行使。
《通知》明确了授权各市(州)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范围:一是由省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二是市(州)、县(市、区)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
《通知》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政府批准。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政府批准。
《通知》强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