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筹安全要素,深化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审批程序,从规划管理层面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空间,着力解决我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详细规划编制,统筹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空间布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住建、交警、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小区业主代表意见基础上,结合当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趋势和日常使用情况,及时出台或修订相关地方标准,明确当地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确保与新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供应阶段,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地块的出让合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要严格审查设计方案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规模和位置,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核实阶段,要着重审查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未按要求配建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通过严格规划许可审批,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依法依规、不打折扣地落地建设。
《通知》明确,在既有小区内利用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对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涉及其他新增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免于或无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既有小区,各地要依法依规就近复合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鼓励各地在城市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重点解决消费者和快递、外卖等从业人员停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