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关键少数”的责任,严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通过责任倒逼,严防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严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空岗、脱岗、离岗。在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把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原载11月27日《中国应急管理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