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行政行为,明确有关事项,强化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通知》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协议、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动产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等八大类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列举,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管辖和复议前置,引导行政相对人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通知》规范了行政行为复议权的告知,按照纳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行为和未纳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行为,分别完善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参考文本模板。同时强调未规范正确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法律后果,以帮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升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强化执法的统一性,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从规范行政行为和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两个方面,对促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履职作出要求。针对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案件高发、多发且被纠错率较高的征地批复、权属纠纷调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案件类型,分类提出工作要求,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补偿权等权利。
《通知》强调,要强化“法治自然”理念,充分运用调解、和解、主动纠错等方式,从源头防止、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问题指导,细化工作规范,便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理解和贯彻执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