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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最新通知印发

时间:2024-07-01 22:33:4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指出:

  一要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应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要求,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二要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按规定指南(试行)》推进;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要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要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各地要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 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四要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的、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按规定推进。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和开展规划核实。

  五要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加强动态监测评估,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厅管制处 王闰梅 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xwdt/zrzyyw/202407/t20240701_64772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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