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严格复工复产验收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主体和验收程序,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连续停工停产30天及以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因自然灾害、矿井灾变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系统或者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分级验收。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复工复产,省属(不含兼并重组)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煤矿按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自行停产不足30天的煤矿复工复产,由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通知提出,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和对表对标逐项验收。对存在不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生产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职工培训不合格、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等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存在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朱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