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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火工品引发的典型煤矿事故案例

时间:2021-03-12 18:40:37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

  为深刻吸取山东烟台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监局对煤矿火工品引发的3起典型事故进行了整理,以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学习借鉴,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工品引发的事故。

  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06年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该矿井下爆炸材料库违规存放化学性质不稳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采用独头巷道作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私自购买大量含有氯酸钾的非法炸药储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存量达5.2吨,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量不能超过矿井3天用量的规定,且炸药、电雷管放在同一库内。二是在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该矿主井建在有关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开采未经许可的煤层。三是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在证照过期、被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且将井下生产任务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层层向下分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是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给工人配备自救器;该矿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五是迟报事故且逃匿。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矿主等6名煤矿主要管理人员逃匿,给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六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二、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2008年6月13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该矿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1号火工品存放点存放的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引起雷管和炸药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及爆炸生成物又引起2号火工品存放点的雷管和炸药爆炸。火工品燃烧、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大量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井下火工品违规存放,管理和使用混乱。该矿从民爆专营公司购买的火工品,由矿方有关人员违规直接运到井下越界区域三个火工品存放点内,炸药和雷管混放。二是违法越界盗采资源。该矿构筑两处活动密闭以逃避监管检查,蓄意违法越界,盗采和破坏煤炭资源。三是安全管理混乱。该矿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大多数采煤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四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矿申购火工品批供把关不严,对火工品日常监管、超层越界查处不力。

  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5人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该矿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二是该矿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三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但未依法对其查处和关闭,有关部门擅自为其供电。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102/t20210204_3796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