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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措施》一席谈丨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局长 王剑平

时间:2024-06-13 23:49:08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促进矿山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近年来,四川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趋好,但小矿多、开采条件差、机械化程度低、灾害严重的特点仍然没有改变,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要求,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将强化源头治理,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力度,督促引导矿山企业查清致灾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灾害防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管理,全力推进重大风险防控,促进矿山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一要真抓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做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四川局将进一步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煤矿在进入新煤层、新采区、新工作面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煤矿较集中区域,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覆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执法,督促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同时,四川局将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专项监察,督促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审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对小矿集中、单个矿山难以查清的区域开展区域性普查,对蓄意造假、编造数据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将矿山企业、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四川局将引导煤炭企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未来三年至五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四川局将重新确定煤矿灾害等级,严格执行瓦斯防治“二十字方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大力推动突出煤层工作面智能化开采,对相邻矿井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压力接近临界值的,重新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鉴定机构未现场取样鉴定为非自燃煤层的一律限期重新鉴定,对本矿或相邻矿井出现过自然发火、开采煤层邻近层为自燃煤层的一律按自然发火矿井管理。

  二要强力推进六项措施,常态化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一是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全员风险辨识评估办法,建立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让每一名员工清楚岗位风险、掌握防范措施;开展到矿、到头面、到作业地点的前瞻性研判,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二是加快化解采掘接续风险,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十年规划、五年细排、三年精排”的要求,统筹安排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科学制定年度“抽、掘、采”计划。三是加强设施设备风险管理,运用好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对提升运输、高分子材料、锂电池等开展矿用安全标志设施设备可靠性专项检查;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低效劣质自救器进入企业。四是规范和加强动火、爆破、煤仓清理等高风险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加快煤仓机械化改造,严禁在煤仓下口进行人工清堵作业。五是加强关键环节管理,加强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强制放顶、运输提升、瓦斯检查、煤仓清理、工作面搬家、启封密闭等关键环节过程管控;持续深化“一优三减”,减少井下同时作业人员;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六是强化停工停产和试生产矿山风险管控,对24处未完成电子封条建设也未封闭井口的停工停产煤矿,限期完成电子封条建设或封闭井口,督促各地按照定时、定量、定人、定措施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

  三要着力健全“三个机制”,大力推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加强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检查抽查,对监察发现重大隐患的,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完善重大隐患跟踪整改制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式管理和动态分析,强化闭环管理和责任倒查;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建立双台账闭环管理机制,会同地方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再回头”抽查检查,严格重大隐患的处理处罚、隐患整改、复查销号等全过程监督。三是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机制,规范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流程,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严厉查处资金保障不到位、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屡改屡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同类重大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重罚,并严肃追究矿山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xw/dfdt/202405/t20240528_489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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