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自然资源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新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自然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自然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的法律监督职责。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及损毁测绘基础设施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非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抄送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予以行政监督。
《办法》要求,在自然资源移送案件范围内,自然资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和移送案件,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确实无法补正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盖章,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威胁、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由公安机关配合的;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以及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联动执法的,可以启动联动办案机制。
《办法》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调查涉嫌土地、矿产、测绘领域犯罪案件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联动、同级配合、同级移送。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或者配合,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等相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