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新的起点,要深入挖掘“松绑”放权的时代内涵,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让民营经营主体更好发力,让创新创造源泉更加充分涌流。
◆“松绑”放权对全面搞活市场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松绑”放权释放强烈的改革信号。1984年,作为当时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有责无权,工人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企业缺乏发展活力。“松绑”放权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放权搞活、自主经营之路。
“松绑”放权推动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处于高度集中的行政计划指令束缚之中。“松绑”放权呼吁信发表后,福建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9份政策性文件,落实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成为富有活力的经营主体,极大释放出市场的活力。
“松绑”放权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鲜明导向。“松绑”放权呼吁的核心,是要求理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之后,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重中之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经营主体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松绑”放权彰显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精神特质。40年前,55位厂长经理向上呼吁“松绑”放权;10年前,30位企业家致信习近平总书记,表达了加快改革发展的决心。福建企业家以能闯善干、勇于拼搏的闯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松绑”放权对激发民营经济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松绑”放权的创举,集中了无数企业家、基层群众的智慧与共识,体现了源于基层、源于群众的首创活力。从国企改革的“松绑”放权到民营经济的“晋江经验”,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科技特派员制度……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才能让民营企业活力充分迸发。
必须辩证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要通过削减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要充分尊重经济运行规律,该放给市场的就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就管好管到位,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让各类资源与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
必须把深化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无论是40年前的呼吁信,还是10年前的建言信,都体现出解放思想、渴望打破旧框框的改革勇气与创新精神。福建充分运用这一改革创新的思维和办法,赋予了企业更多的发展自主权,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因此,要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各领域、融入各方面,充分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潜能。
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松绑”放权呼吁信的成功,是坚持系统观念谋划和推进工作的生动写照。从大背景看,是党中央改革开放大政方针的指引、时代进步的产物;从具体实践看,是“企业家+领导+媒体”形成合力共同奋斗得来的。新时代激发民营经营主体活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领域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深化拓展“松绑”放权,全面激发新时代民营经营主体活力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增强民营经营主体创造力。
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让民营经营主体长得更快、更有生机。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依托“数字福建”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协同下政务流程再造,实现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切实提升有效监管效能,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探索完善新经济监管体系,让市场活而不乱、竞争有序。
强化创新创造引领,让民营经营主体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生力军。
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系统梳理产业链技术瓶颈,集中创新资源加强科研攻关,促进重点产业延链强链、新兴产业建链成群。瞄准新质生产力“新风口”,深入实施“机器换人”“数实融合”,加强智能设备、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落地应用,加快布局和培育未来产业。根据产业类别与集聚程度,相应设立创新服务综合体,引导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服务向民营经营主体倾斜,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耦合创新。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厚植民营经营主体健康成长沃土。
突出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全面放宽民营经营主体准入,系统清理各类隐性壁垒,确保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一视同仁。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完善涉及民企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严格规范涉及产权的强制性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塑造便利自由的开放环境,以“一带一路”为依托,鼓励民营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合作,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精准帮扶分类施策,为民营经营主体减负担增动能。
瞄准企业普遍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出台实用管用的政策举措,大力帮扶民营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深化降本增效,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稳步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优化要素供给,强化普惠小微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信贷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机制;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保障民营经营主体用地得到充足供应。
(作者单位:省委政研室社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