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审议。这是广西第一个出台的市级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规则,有利于促进和引导就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农民权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长远生计,1992至2005年间,北海市政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了10%的土地,涉及集体就业用地101宗6247.34亩,主要分布在海城区(不含涠洲镇)、银海区30个村(居)委会。
长期以来,因不适用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只能以批准临时建设的方式进行,按规定只能建设2层、最多3年时间、到期必须拆除,导致较多集体就业用地长期闲置荒废。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就业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允许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设施、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公园绿地、农业设施等,不允许建设住宅、服务型公寓等建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就业用地,主要满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批复。
《办法》对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范,只允许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允许转让或分割处置。之前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名下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开发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