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弹性韧性作用,我厅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细则》。《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家文件规定,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充分考虑市县实际需求,着力为地方拓展发展空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原则。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各地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用地审批。各类城镇建设所需用地均需纳入各市(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国家规定的可局部优化6种情形,明确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认定和上报本行政区内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我厅审查优化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检验。经部检验合格的优化方案,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三)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管控要求。明确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和准入条件,允许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10大类34小类城镇建设用地在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零星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的10%,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等量缩减用地规模。
(四)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督管理。将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要内容。要求各地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