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状况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做好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地理国情调查之间的衔接,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水平。
《意见稿》要求,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或地方级公益林,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地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负责省际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负责支持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要区域省际间建立跨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督促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和协调,负责支持所辖区域间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